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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維芳 - 人事室公告 | 2019-08-21 | 點閱數: 554

一、108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書已發下(如附件),為配合市府請款作業,欲申請之同仁請於108913日(星期五)前檢附繳費收據送人事室彙辦。

二、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注意事項:

1.戶口名簿: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請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2.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以上請申請者請檢附繳款收據,如收據係影印請自行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蓋章,轉帳繳費者,請附轉帳單據及繳費通知單。

3.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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