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師大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及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02204B 號函辦理。
二、參加對象:輔導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及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實習學生之實習輔導教師,且擔任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至少 3 年,協助輔導教育實習學生表現卓越。
三、推薦名額:各校得推薦 2 名。
四、獎勵方式:通過本校評選獲推薦參加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者,本校將致贈獎狀以茲鼓勵,另經教育部核定獲獎者,由教育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並依規定給予獎勵:
(一)卓越獎頒發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 2 萬元,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 1 次。
(二)優良獎頒發獎狀乙紙,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 2 次。
五、注意事項:受推薦者如有兩所以上學校推薦時,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有重複推薦之情形,有以上情形者,以資格不符論。
六、推薦期限:請於 104 年 4 月 28 日前備妥申請表件(含 1 式 5 份作品)免備文寄送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