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期間: 自 110 年 5 月 17 日起至臺南市政府 COVID-19 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二.針對本市所有公有、私有夜市,應確實配戴口罩,禁止試吃、內用、邊走邊吃,一律採行外帶。
三.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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