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及市場周邊之攤商應實泥實名(聯)制,場所負責人 、管理人或業者未落實實名(聯)制,依同法第 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 民眾至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及市場周邊攤商應配合實名(聯)制;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菡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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