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釋示: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刑事訴訟案件,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然鑑於實務上仍有教師因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案件,並有在偵查程序中以告訴人地位提起告訴,或以自訴人地位,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等需求,爰參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於 109 年 6 月 28 日修正增列在刑事訴訟程序為自訴人或告訴人亦得申請涉訟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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