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辦理。
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2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第3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
(三)第4點: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教育局提出推薦。本局至多提報5名至教育部複審。
(四)第6點: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第7點之1: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三、如欲推薦名單,請於 112 年 3 月 13 日前填具受推薦人具體事實表(如附件)送人事室辦理。
四、檢附原函及相關規定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