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其他事項:
(1)每位教師每年(非學年)以補助4小時諮商鐘點費為上限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教
師申請4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2)為珍惜諮商輔導資源,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定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或諮商輔導遲到15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鐘點費;另如申請後經受託單位聯繫未果且未接獲回覆逾1個月,將視為取消申請,日後如有諮商需求,需重行提出申請。
(3)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
登記。
(4)執行時間以年度計而非學期或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