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112年5月1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本府109年3月19日以府人考字第1090362238號函諒達)及總處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本府111年10月5日以府人考字第1111296851號函諒達)係因應防疫政策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自指揮中心解編後,上開函已無從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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