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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區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05-20 | 點閱數: 594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5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

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4條規定:「(1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2前項經營商業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15條規定:「……(2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3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2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機同意。(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機關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5公務員有第2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報經服務機關備查機關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備查。(6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72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本部1121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規定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又上開授權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授權相關事宜

()本部11210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通函略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即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反之則應視公務員所為事務涉及商業行為程度與性質就整體目的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是否屬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違反該項規定

111622日服務法修正前後對於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並未變更歷係以實質認定兼採形式認定是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範疇除同條第2項規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等職務之形式認定外包括非上開所列職務惟職權責任與該等職務相當或具有實質控制權之相類似職務以及實際參與營利事業經營管理等情形又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兼職限制規範係整併並修正原服務法第14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執行本職工作以外之事務包括他項公職」、領證職業」、「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教學或研究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等態樣分別規定應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與應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並於第6項明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茲以前開本部112119日令規定係就公務員基於其自身知識產能所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等權利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並因參與上述智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相關之薦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取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並不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又除上開公務員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等情形外對於公務員可能涉及薦證代言之行則須依前開本部1121024日函釋綜合判斷邇來迭獲民眾詢問公務員於公餘時間為他人業務配合拍攝影片或撰寫文章究否屬前開本部112119日令所稱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範圍從而不違反服務法14條第1項經營商業禁止規定以及公務員拍攝符合服務法第15條第4項所定教學之影片亦否合於該令釋規即毋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等疑義是為利全體公務員確實遵循服務法規定爰作成旨揭本部113510日令以為補充規範並舉例說明如下

()公務員就其已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肖像權等權利之行使以自己名義運用者得參與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相關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例如公務員個人出版著作製作影像音樂貼圖將個人肖像自行做成人像公仔或印製於筆記本衣服等各種物品上公務員得參與上述書籍影音貼圖公仔或衣服等成品所舉辦見面會或發表會等活動

()公務員就其已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肖像權等權利之行使以一次性明確授權予他人使用者得參與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所進行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例如公務員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著作影像音樂貼圖或將個人肖像做成人像公仔印製於筆記本衣服等各種物品上之權利並具體約定載明上述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等權利授權範圍及內容包括被授權人為該書籍影音貼圖公仔或衣服等成品所舉辦見面會或發表會等活動公務員得參與該等相關活動

公務員形成其智慧財產或運用個人肖像之方式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包括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例如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他人商品拍攝業務配合影片或撰寫業務配合文章即違反該項規定又上開方式涉及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所定領證職業」、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教學」、「研究工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之情事須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例如公務員拍攝個人影片應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該公務員並得就其所有上開教學影片之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依同條第6項及前開本部113510日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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