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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區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5-23 | 點閱數: 127

一、依來函說明略以,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且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倘違反規定,亦未於服務機關()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二、檢附原函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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