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現行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二條已明定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與每週休息日數,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本辦法。
二、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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