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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區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9-04 | 點閱數: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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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 113 年 8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34001549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公教人員於行政院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行政院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五、檢附市府及行政院原函各1份。

、為了讓同仁更了解留職停薪相關權益,本室製作「留職停薪人員請領生活津貼權益一覽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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