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令釋以,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檢附市府原函、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及銓敘部令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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