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職公務人員擬擔任公職律師時,除須符合任用法所定任用資格(含具有法制職系任用資格)外,其於領有律師證書後,尚宜具備有2年以上實際從事律師工作或辦理政府機關法規研擬、解釋、擔任經貿談判代表、擬訂契約等法律事務範圍之業務,且期間須有代理訴訟經驗。
二、檢附市府原書函及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特二字第1135741586號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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