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業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簡化整併該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受傷項目及慰問金發給基準,並適度調增受傷慰問金、失能慰問金及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額度,給予警察人員或遺族更適宜之照護。
二、檢送市府原函、行政院113年9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553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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