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舉委員依本校 113 年第 1 學期各學習領域依分配名額選(推)舉結果辦理。
二、選舉委員異動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
三、符合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 1/2 之規定
四、符合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 1/3 之規定。
五、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 1 人為主席。
六、任期自 113 年9月1日起至 114 年8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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