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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區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0-14 | 點閱數: 157

一、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56號裁定意旨,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請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資料卡(俗稱AB)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作為審酌教師輔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

二、檢附教育局及國教署來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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