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 8 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二、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 3 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檢附市府來函及教育部令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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