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函示略以,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各校負有審酌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之「實際需求」、「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提前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屬實之責任,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並報教育局備查,以落實相關機制。 二、除應落實教師留職停薪期間申請提前復職之相關審核及核准程序,審酌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俾兼顧學生受教權及代理教師工作權益。
三、檢附教育局來文及教育部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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