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規定意旨係考量政府經常性支出保險費之經濟效益有限,故以慰問金取代保險,審酌旨揭教師既為本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發給慰問金比照適用對象,為避免是類比照對象割裂適用本辦法,並使其有一致性規範,故仍應一體適用本辦法各條文規定,爰旨揭教師除符合本辦法第9條但書規定者,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投保額外保險。
二、檢附教育局、教育部原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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