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該部於114年6月2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其中第16條自本年8月1日施行。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自本年8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說明二、105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號函說明三、105年11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21014號函說明三及該部歷次解釋,與上開規定意旨不符部分,自本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教育局及教育部原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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