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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區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9-08 | 點閱數: 31

一、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二、檢附原書函及勞動部114825日令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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