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新設學校籌備處人員配置及執行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四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新設學校籌備處人員配置及執行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檢附市府原函影本及修正總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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