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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區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5-09-25 | 點閱數: 27

一、依據教育部1145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薪級。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

二、經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與教育部協商,保障在職教師權益,教育部於114922日發布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附件),規定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職前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者,應於本函發布後三個月內(即1141222日前)申請薪級改敘,溯及114514日起生效。教育部1146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與該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該函規定辦理。

三、請符合條件之教師,告知人事室協助完成薪級改敘申請,保障渠等待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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