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11 月 5 日府秘廳字第 1141536828 號函辦理。
二、該文為臺南市政府修正「臺南市政府市政大樓門禁管制要點」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