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借用本校場地之單位/人員,請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6 條規定向本校申請場地借用事宜。若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場地,學校可依相關法規進行求償,並請申請人依據辦法第 11 條規定,於場地借用期間負責安全維護等事宜,以保障場地內外人員、設備安全,以及避免觸犯相關法令規定遭受訟累。
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