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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區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5-12-15 | 點閱數: 40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除依該法第 21 條及第 30 條或該條例第 31 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且未放棄本人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外,不適用之。

二、檢附市府原函影本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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