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遴選程序更簡化,增加機關進用意願,爰修正旨揭條文,其中第 6 條修正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組成人數上限及開會出席人數,並刪除由遴選委員會審核各機關訂定職缺審查項目與延長候補期間等事項,以及第 10 條配合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二、旨揭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檢附市府原書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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