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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區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6-01-20 | 點閱數: 12

一、有關本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發給方式: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者,始得發給差額補助,其補助金額以 10 萬元扣除實際核給之公保生育給付金額計算,並原則上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所稱合併發給,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統一辦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二)經費來源:公務預算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編列預算。

(三)發給時點:本差額補助因屬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 ( 115 年至 118 年)」之新增計畫,依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並可動支後始得支用,爰其發給時點區分處理:

1、於本年 1 月 1 日後至預算可動支前分娩或早產者,先由臺銀公司核發公保生育給付,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發差額補助。

2、於預算可動支後分娩或早產者,則依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辦理,由臺銀公司核發差額補助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

二、旨揭問答集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 Q&A/福利文康,及 eCPA 人事服務網/「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專區/法規資料查詢項下,未來問答集如有增修,將逕於上開網頁更新。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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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5E0002484-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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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95055900X0000000_0130199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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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95055900X0000000_0130199A00_ATT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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