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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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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區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3-26 | 點閱數: 24

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 115 年 3 月 24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50403373 號教育部 115 年 3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6000548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五略以,配合第 1 項第 1 款增訂身心調適假之規定,為鼓勵有身心不適之教師都能適時調整身心狀況並勇於求助,爰明定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時,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茲為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並維持公教制度一致性,爰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說明,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有關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項所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所應扣除假別之日數,亦應扣除「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另就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5 項規定,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亦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身心調適假」,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四、檢附教育部及教育局來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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