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依規定調任須任職滿 6 個月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者,於 105 年 3 月 30 日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10 條修正施行未屆滿限期六個月時,至是日起適用新規定,應延長至任滿一年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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