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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長 - 學務處 | 2016-06-21 | 點閱數: 1393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5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60175      號函辦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 依注意事項第 21 點第 4 項規定,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 開會時間:105 年 6 月 23 日上午 8:00~9:00 時。
  • 開會地點:民德國中育德樓三樓主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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