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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1-14 | 點閱數: 322

旨揭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公務人員全年請生理假 12日、病假20日及事假7日,其中生理假未逾3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9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20日,合計29日,逾病假准給日數1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7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10814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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