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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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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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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一案,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二「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下方,增列說明略以: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申請補助者如符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