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獎申請說明
一、對象: 108學年度之應屆畢業生
二、給獎總名額:共 60名。(計算方式為:本校畢業班級數乘以3)
三、給獎項目: 市長優學獎、 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
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四、注意事項:
1. 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不得重複給獎予同一人)
2. 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給獎各項目之名額,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五、獎項說明:
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勵志獎外,其餘獎項之積分為各該學習領域之
畢業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六、評定標準如下
說明: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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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代號 性質 |
第 1名 特優 冠軍 金牌 |
第 2名 優等 亞軍 銀牌 |
第 3名 甲等 季軍 銅牌 |
第 4名
殿軍 佳作 |
第 5名 |
第 6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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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內比賽 |
3 |
2.5 |
2 |
1.5 |
1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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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級比賽 |
6 |
5 |
4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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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國比賽 |
12 |
10 |
8 |
6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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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國際比賽 |
18 |
15 |
12 |
9 |
6 |
3 |
備註: 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 得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1.(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文
號與政府機關關防。獲獎積分如上表﹐團體獎部分一律折半給分。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獲獎積分折半給分﹐且累計積分最高以 10分為限。
2.各項比賽均須檢附證明文件,如獎狀、獎牌、獎盃、嘉獎令等,證明文件正本由導師驗明後發回,另留一份影本備查。
3.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4.若發現被推薦人之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時,取消其推薦及得獎資格。
學務處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