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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資訊專區 衞生組 - 學務處 | 2021-01-26 | 點閱數: 860

一、依據教育部110119日臺教綜()字第1100006537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22號(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三、檢附總統府秘書長1101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490號函(附件1)、總統令修正公布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附件2)供參。

四、其內容如下:

 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113日公布

第 十三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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