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9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42701546A 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部 112 年 6 月 29 日環署基字第 1121070544 號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略以):「...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一)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爰此,除非屬該公告所定塑膠類免洗餐具或該公告三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情形,應限制使用免洗餐具。
三、教育部業於 111 年 4 月 19 日以臺教資(六)字第 1112701227 號函檢送「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執行方式原則」供各校參辦,以減少免洗餐具、包裝飲用水等一次性產品之使用,推動廢棄物源頭減量政策,減少資源消耗,抑制廢棄物產生。
四、請持續加強落實資源回收及減少使用一次用產品等觀念,並檢視校內福利社、合作社、餐廳等餐飲服務場所之供餐方式是否符合環境部「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等相關法令規範,並依相關規範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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