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有關視力篩檢異常學生之矯治或轉介治療,請各校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84909號函辦理。
二、該署前以109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4825號函及本局109年4月30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090524390號(諒達),宣導「近視是疾病」觀念,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0.8(含0.8)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三、請各校落實正確視力保健觀念,以維護學童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