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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23-02-09 | 點閱數: 107

說明: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
一﹑事實發生於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二、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四、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依據行政院 112 年 2 月 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2430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