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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24-12-19 | 點閱數: 29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規定:「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另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 13 點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成)之獎懲,俟考績(成)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案到達後執行。但依法應給與之考績(成)獎金,各機關於考績(成)案經機關長官覆核後,得先行借支,俟考績(成)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作正列支。」

二、茲為有效鼓舞激勵公務人員工作士氣,並塑造友善職場環境,以達考績獎勵更即時之效,本府及所屬公務人員考績獎金於 113 年起調整於農曆年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