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 104 年度早期(民國 68 年底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請依說明項辦理並於本(103)年 12 月 1 日(星期一)前報府審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於民國 89 年 3 月 24 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二字第 02206 號令修正發布之「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府補充規定如次:
(一)申請期限:請轉知貴屬退休人員儘早檢齊資料提出申請,各機關學校彙整初核後,於本(103)年 12 月 1 日前依限報府審核。
(二)銓敘部 80 年 11 月 11 日八十台華特三字第 0635367 號函略以:「......有關年節特別照護金所稱之『眷屬』,係指退休人員之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但年滿 20 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殘廢而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又上開退休人員眷屬如均已有他人扶養或能自謀生活者,退休人員即不合請領有眷屬年節特別濟助金。」另依前項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項規定,眷屬如為配偶,且已有他人扶養者,仍准照有眷屬標準,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爰退休人員配偶以外之眷屬,如已有人扶養或能自謀生活即不合請領有眷年節特別照護金。請各機關學校覈實審查。
(三)檢附資料:申請照護事實表、戶口名簿影本及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1 份,惟申請有眷屬年節特別照護金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
(四)有關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節,貴機關可就符合前開規定之退休人員,主動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或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免費調閱財稅資料。
(五)民國 59 年 7 月 1 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不受本要點所定收入之限制,均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