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對象:
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者之子女,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於正式學制領有學生證者(含當學期畢業生)。
貳、申請日期:
即日起至 104年 9月 30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參、申請資格:
- 資格:凡特殊才藝(文學、音樂、美術、語言、體育、科技)獲個人校際以上比賽前三名者(非校內舉辦之比賽),即可申請。
- 獲獎時間:於 103學年度(103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期間獲得殊榮者。
肆、獎項名額及獎金:
- 獎金總金額為十萬元整,採總額預算制,發放獎金以十萬元為限,若額度已滿,將以送件時間排序評核,請即早申請。
- 各級學校獎學金分級如下:
- 博士班:一萬元整
- 碩士班:一萬元整
- 大專(含五專 4~5年級):一萬元整
- 高中、職(含五專 3年級以下):陸仟元整
- 國中:參仟伍佰元整
- 國小:貳仟元整
伍、資格審查:
- 初審階段:由陽光基金會作初步資格審查,不符資格者將以書面通知。
- 複審階段:由明閱科技有限公司審查委員進行審核。
備註:得獎者將於 104年 11月中旬前以書面正式通知,並於 104 年 12 月份陽光獎助學金頒獎典禮活動正式授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