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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將軍區漚汪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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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丁鏗耀 - 學務 | 2025-04-30 | 點閱數: 80

◆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不得吸菸。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 4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未滿 20 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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ㄌㄧㄣ ˊ ㄕㄣ    ㄌㄩ ˇ ㄅㄛ ˊ
形容謹慎小心。(詩經:「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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