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7 條及第 78 條所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私立學校」及「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3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80019691A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