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7600A 號辦理。
二、重申各校服儀規定,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及立法精神,破除性別刻板印象,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前以 103 年 1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02406A 號函請各校檢視學校服裝儀容規定是否有違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精神之事項,其檢視重點包含:
(一)項目一:因性別而限制學生的服裝穿著
1、規定男學生的制服只能穿褲子或褲裝。
2、規定女學生的制服只能穿裙子或裙裝。
3、規定男學生只能打領帶,女學生只能打領結。
4、僅規定男學生需繡姓名。
(二)項目二:限制學生的頭髮長度,未符合性別印象
1、限制男學生的頭髮,前不覆眉、側不覆耳、後不覆衣領。
2、限制女學生的頭髮,不得削短、薄髮、不可故意削短
(三)項目三:對男女服裝顏色有性別刻板印象的規定
1、限制制服的顏色。
2、限制領帶(結)的顏色。
3、限制襪子的顏色。
4、限制鞋子的顏色。
5、限制學號繡字的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