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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秋萍 - 學務 | 2025-01-23 | 點閱數: 167

臺南市將軍區漚汪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090226校務會議通過

1140115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

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訂定之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588 號函辦理。

  • 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

能之終端裝置。

  • 若因故需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請家長或監護人填寫申請書(附件一)敘明原因,經導師同意後可攜帶,但行動載具攜帶至校後需要交由導師保管,導師可放置於辦公室,放學時再由行政同仁協助學生領回。

五、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

      之 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應遵守校園秩序,並

      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六、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

      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七、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八、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

    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九、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

    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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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隨時背

ㄏㄠ ˋ ㄓㄥ ˇ ˇ ㄒㄧㄚ ˊ
形容人喜愛嚴整而又能從容不迫(註:整,使齊一、有秩序;以,而);今多用在紛亂、繁忙中顯得從容不迫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