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一)字第 1050283603 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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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有關「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而中途輟學之學生應納入中輟生通報範疇」,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020773 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國民的受教權,我國「憲法」、「國民教育法」中明定 6 歲至 15 歲之國民應接受國民教育,並制定「強迫入學條例」,明定強迫入學規定。而為落實貫徹國民入學,充分掌握中途輟學學生動向,提供必要之復學輔導機制,本部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授權,特訂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維護國民受教權益。
三、依本辦法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爰此,若外國僑民學校學生具本國國民身分,倘有旨揭行為,學校仍應依本辦法逕行通報作業,避免中輟追蹤網絡有所闕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