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於 85 年 1 月 31 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其他公職人員」,且已於 85 年 1 月 31 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該段「其他公職人員」年資是否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限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6 年 4 月 2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37689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書函原函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