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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仁愛的訪客 - 人事會計 | 2015-10-28 | 點閱數: 2135

依教育局會計室 104/10/16 公告 78184 號

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報支原則

1.依照本局 104 年 10 月 14 日第 197 次局務會議決議辦理。

2.「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報支原則」如附件,請查照並依規定辦理。

附件內容如下:

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報支原則

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點規定報支交通費,請領原則如下:

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者,依大眾交通工具票價報支。

二、駕駛自用汽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者,依興南客運基本票價每公里 3.25元核實報支。(興南客運基本票價如有異動應隨之調整)

三、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者,當日如出差多處,可合計報支,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

 

         如當日出差 A----->B----->C----->A

         可報支交通費為(a+b+c)*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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