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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仁愛的訪客 - 學務公告 | 2016-08-08 | 點閱數: 82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8 月 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095339 號函
辦理。
二、有關期日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之規定。性平法第
31 條所定 2 個月內完成調查之起迄日,以學校書面通知受
理之公文書日期之次日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前
段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召開會議議決通過調查報告之日為迄日,以資明確該等期
日之合算。
三、性平法第 31 條第 3 項所定 2 個月內之期程則指性平會通過該
調查報告之次日起,將調查報告及處理(懲處)建議自行
或移送權責機關完成議處決定後,於該期限內( 2 個月)
,將處理之結果(包含調查及議處結果),以書面載明事
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行為人(前 2 者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及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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